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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Oops專家會客室X邱柏青律師】

我的朋友莎莎(化名)罹患乳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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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Oops專家會客室X邱柏青律師】

我的朋友莎莎(化名)罹患乳癌後,就離職了,事後她跟我說,她不知道原來可以留職停薪,甚至可以請假度過這個非常時期。

於是我上網查了相關資料,也找來我的好朋友兼律師 邱柏青律師踹共 來為大家解惑。

其實癌症患者跟就孕婦一樣,享有勞基法的特別保障,勞基法第十三條:「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大概就是除非公司倒了,不然不能任意資遣員工,甚至應在職務內容上給予適量的調整。

現行的休假制度,一年內可以請30天的病假,病假用完還可以請14天的事假,甚至加上個人的特休假等,若是住院治療,則可用的假更長,別讓權益睡著了,遇到職場問題也可洽各地勞工局申訴。

【邱律師針對網友提問的回覆】
不要覺得很難,權利要爭取來,公司不願意,就得透過勞動局勞動檢查局來做申訴。版主所說的案件,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,請參文下法條。

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屬於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的請假,而「解雇」一直是勞基法中的最後手段,如果未將您安排至適宜工作內容而逕至解雇,都是違反勞基法的。

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
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:
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
#邱柏青律師踹共 #若遇到職場問題也可以打去各地所在的勞工局申訴 #oopswu #30歲的禮物 #有請律師界的金城武來解答 #謝謝邱律師為大家解惑 #圖取自網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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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vis以幽默語調,用一貫的微笑態度面對人生大小事,即便是癌症來敲門,都能美麗面對,她相信,「只有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樣子。」當堅強與脆弱相輔相成,拿回對生命的決定權,才能孕生出純然、真實的勇氣。 經營「oopsWu」平台,分享美麗的生活人事物,歡迎成為鐵粉,加入我們的世界,無所不談,中肯而不浮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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